主旨:
有關各校教職員執行本部補助計畫應比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進行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詳如說明,請察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9月1日臺教技(三)字第1122302476號函辦理。
二、利衝法第1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三、因近來有大專校院教職員執行教育部補助計畫之費用支出涉及特定利害關係人交易行為之情事,故要求本校執行教育部補助計畫之教職員應依利衝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教職員及其關係人應依利衝法第14條規定不得與學校進行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如有違反應依利衝法第18條規定辦理。
四、關於本校教職員執行教育部補助計畫應比照利衝法14條規定非指全校教職員而是指執行教育部補助計畫之相關教職員等。教育部補助計畫之範圍如說明五。
五、教育部補助計畫之範圍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所訂各項補助原則或要點,可連結至教育部網站查詢所執行之教育部計畫是否在範圍內:https://ppt.cc/fY5H1x。
六、請有執行教育部補助計畫之本校教職員應遵守利衝法第14條規定。